伤寒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依法办学、自主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结合伤寒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伤寒书院由金沙集团1862cc伤寒教研室王军主任引资创办,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制定招生方案;
(二)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三)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内外大学、研究机构及相关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四)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分配;
(五)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和受捐赠财产,在金沙集团1862cc教育基金会的监督下依法自主使用;
(六)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三条 书院办学理念:以传播、弘扬中医药文化,服务全民健康为己任,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正本清源,突出中医思维方式,彰显特色,体现中医药学科的人文特色和“读经典,做临床”的实践特点,注重内涵建设、协调发展,不断提高办学质量。
第四条 伤寒书院院训:勤学笃行、尚德修身。
第二章 伤寒书院的教育形式
第五条 积极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不同于依托于住宿学院组织机构的高校书院制管理模式,伤寒书院借鉴传统师承模式,旨在打造一个能够提供以中医药文化为核心的制度化教育与非形式化教育相结合以及社会实践活动的平台。
第六条 书院的基本教育形式采取成人业余制,课程涵盖医学和人文学科门类。
第七条 书院尊重传统师承认知体系,医学类课程采用递进式教学方法,不单纯进行知识讲授,更为注重实践与开悟,使知识内化于心,融中医思维入血脉。
第八条 伤寒书院不与院校教育内容重复、矛盾,更能活化院校教育所学,是院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第三章 伤寒书院的基本制度和组织机构
第九条 伤寒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金沙集团1862cc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书院是开展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
第十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权责是: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
和反腐倡廉建设,保证伤寒书院的和谐稳定及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二)领导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第十一条 书院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书院总体发展规划、整体运行方案和重大改革实施方案,制定并组织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书院环境建设;
(三)制定院内组织机构,任免干部;
(四)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依照法律和书院规定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惩;
(五)制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书院资产,筹措办学经费。
第十二条 书院根据需要设立监委会和学生自管会,根据院长授权履行职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实现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十三条 伤寒书院教职工享有的权利:
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按时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书院规定的福利待遇;
对书院改革发展和事关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具有知情权和建议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伤寒书院教职工应履行的义务。
珍惜和维护书院声誉、维护书院利益;
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遵守书院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学生
第十五条 学生指符合伤寒书院招生标准,进入书院的受教育者。
第十六条 伤寒书院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培养、奖惩等,具体办法由书院依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学生享有的权利及应履行的义务,详见伤寒书院学生管理规定。